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圓緣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詠霖 上列上訴人與 羅鈺麗 因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勞工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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