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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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債務人 黃學遠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良吉五金廠?並陳報自103年1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聲請狀僅檢附105年2月至4月薪資),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補正聲請人、配偶及扶養之人戶籍謄本。
(三)補正受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按更生之聲請有不為真實之陳述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兩年內收入僅新台幣(下同)360,000元,與聲請人提出之
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給付總額610,615元、600,844元,差距甚大,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五)聲請人之債權人目前是否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均已全部清償完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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