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23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司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足見有勝訴之望,為訴訟救助之前提要件,倘顯無勝訴之望,自無需斟酌有無資力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能力困難,並提出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0年至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且稱只要識破黑箱作業所偽造之DNA報告,冤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69號)定有勝訴之機會與希望,故聲請訴訟救助,裨益還其公道等語。
三、按「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訴訟法第1條定有明文,足見行政訴訟所為之司法旨意在於確保國家「行政權」有無合法行使。而普通法院審理因私法關係而生之爭執(民事訴訟程序)或國家刑罰權有無之判斷(刑事訴訟程序),乃係依法行使「司法權」,所為之程序活動或相關判斷均屬司法行為,並非行政行為;有關民、刑事訴訟中司法權行使是否適當、合法之爭議,當依循民、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而為釐清或救濟,自非行政法院審判之範圍。
四、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行政訴訟(繫屬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3號事件)狀載略以,聲請人提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102年度偵字第1069號的檢察官犯了重大吃案的弊端行為……完全不理會聲請人所呈上之證據來主動偵查釐清案情,嚴重吃案,損害聲請人財產繼承權與人倫親權,請本院明察秋毫,還其清白、公道與該擁有的人倫、親情、財產繼承權等語,可知聲請人係不服普通法院檢察署之刑案偵查等事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應依循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予以救濟,卻向本院提起上開行政訴訟。按行政法院僅得審查行政權有無違法,而無法介入刑事司法權之審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行政訴訟即非有據,核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而聲請人有無資力部分,自無再行斟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