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64號原告日盛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鉦揚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謝岦峻 律師
歐嘉文 律師被告全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維上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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