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555號債權人 賴艷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提出之契約所示,並無未到期得請求返還投資款之相關約定)。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5年2月16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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