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著更(一)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4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代表人 陳樂融 送達代收人 陳映姿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紹鈞
參加人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鄒志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 律師
參加人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惠玲
參加人奧爾資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杜伯卿
參加人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志君
參加人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冠羣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奐君 律師
參加人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松輝
參加人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順德
參加人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紀乃維
參加人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紀乃維
參加人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紀乃維
參加人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紀乃維
參加人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煥鵬
參加人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煥鵬
參加人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煥鵬
參加人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紋魁
參加人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建全
參加人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建全
參加人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涂進益
參加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代表人 馬長生
參加人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盧榮輝
參加人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德偉
參加人大 安文山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榮輝
參加人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龔邦泰
參加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德偉
參加人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啟凱
參加人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鴻紳
參加人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榮輝
參加人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騰芳
參加人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鴻紳
參加人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鴻紳
參加人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榮輝
參加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國章
參加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少康
參加人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丕容
參加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會承
參加人臺北市數位行銷經營協會代表人 卲懿文
參加人台灣網際網路協會代表人鄭俊卿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洪淑敏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甚明。
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送達後,被告之代表人 王美花 已於民國105年7月1日離職,並由洪淑敏代理局長, 嗣洪淑敏 於同年8月11日行政院令核派陞任局長,並於105年8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被告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郭宇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