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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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7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75號聲請人 張蓁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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