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30號原告 胡廖玉英 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榮臻 及尚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7,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