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電子遊戲機具「超悟空水果盤」壹拾貳台、「水果盤」貳台、「賽狗」貳台、「魔法球」壹台、「孔雀王」壹台、「麻將」壹台(以上均含IC板,共壹拾玖片),代幣壹佰陸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