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參台(含IC板伍片)均沒收。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