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93年度簡字第221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日,以93年度簡字第2214號(93年度偵字第4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90年3月15日,更犯擄人勒贖罪,經最高法院於95年2月17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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