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二)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
現所右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應行明,無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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