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如 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智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智文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每月新臺幣伍仟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各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