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趙逸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財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柒拾壹萬陸仟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拾壹萬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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