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 張振三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 律師被告 曾玉珍 即全新聯合企業社
陳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