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陳武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達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原告請求關於人民幣部分,係依起訴日即民國103年
4月10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以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
4.902元折算(34萬元×4.902=166萬6680元),故計算式:
300萬元+31萬元+166萬6680元=497萬6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叁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