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被告 吳金宗 即芝亞工程行上列被告因被告吳金宗所犯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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