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陳正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