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刑視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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