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國濱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452號,95年度執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貳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870號被告周國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22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毛重1.22公克】,93年度安保管字第40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870號偵查卷第81頁),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國濱自民國93年4月間某日某時起至95年1月13日某時止,在其位於苗栗縣○○鎮○○街○○巷○○號住處及新竹市○○路○段○○○巷○○號2樓等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嗣經被告周國濱撤回上訴而確定,有上揭本院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稽,並經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至為警於93年8月4日上午8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街○○○巷○○號2樓所查獲之透明結晶1包(保管字號:93年度安保管字第408號,見93年度毒偵字第870號偵查卷第81頁),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222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在卷可參(見93年度毒偵字第870號偵查卷第82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