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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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附表方式釋明各本票發票日暨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林文彬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