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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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請求裁定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