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91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1年8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賓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賓威公司)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1日止,經登記在案。嗣兩造於97年5月15日約定將上開抵押權變更為擔保權利總金額1,02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5月14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經登記在案。茲因賓威公司自97年3月7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惟清償期屆至後,尚有2,547萬4,000元未獲清償,為此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7紙、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一: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北投區│行義│2│298│建│8,664.59│9/10,000│甲○○│├──┼───┼───┼──┼───┼──┼──┼────┼──────┼────┤│2│臺北市│北投區│行義│2│300│建│7,386.43│32/10,000│甲○○│└──┴───┴───┴──┴───┴──┴──┴────┴──────┴────┘┌─────────────────────────────────────────────────────┐│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0315│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中山│鋼筋混凝土│地下層││1/7│甲○○│││││行義段2小段│北路7段219巷3│造(7層)│248.29││││││││298地號│弄99號地下層│││││││├──┼───┼──────┼────────┼─────┼───┼───┼─────┼────┼─────┤│2│20412│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北投區中山│鋼筋混凝土│第2層│陽臺│全部│甲○○│含共用部分││││行義段2小段│北路7段219巷3│造(7層)│97.90│10.61│││20666建號││││300地號│弄123號2樓││││││之應有部分│└──┴───┴──────┴────────┴─────┴───┴───┴─────┴────┴─────┘附表二:
┌─────┬─────┬────────┐│借款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97.3.7│98.3.7│600萬元│├─────┼─────┼────────┤│97.3.20│98.3.20│400萬元│├─────┼─────┼────────┤│97.10.31│98.1.15│290萬元│├─────┼─────┼────────┤│97.12.1│98.1.16│300萬元│├─────┼─────┼────────┤│97.12.1│98.1.10│130萬元│├─────┼─────┼────────┤│97.12.1│98.2.14│270萬元│├─────┼─────┼────────┤│97.12.3│98.1.30│220萬元│├─────┼─────┼────────┤│97.12.8│98.1.30│130萬元│├─────┼─────┼────────┤│97.12.25│98.1.30│200萬元│├─────┼─────┼────────┤│97.12.29│98.1.30│90萬元│├─────┼─────┼────────┤│98.1.10│98.1.30│30萬元│├─────┼─────┼────────┤│98.1.10│98.2.14│30萬元│├─────┼─────┼────────┤│98.1.10│98.2.6│80萬元│├─────┼─────┼────────┤│98.1.12│98.2.15│41萬元│├─────┼─────┼────────┤│98.1.13│98.1.30│23萬元│├─────┼─────┼────────┤│98.1.13│98.2.7│51萬元│├─────┼─────┼────────┤│98.1.13│98.2.14│24萬元│├─────┴─────┼────────┤│總計│2,90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