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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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