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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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