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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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09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4256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