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 律師
林聖彬 律師 劉昌崙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刑法第174條放火罪之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將被告羈押,並於96年10月1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於96年10月1日訊問後,本院認被告仍有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惟因於96年8月16日準備程序中,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刑法第173條放火罪重於第174條放火罪,依舉輕明重法理,且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仍有羈押之必要,否則無法保全訴訟及執行,爰自96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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