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關於招生考試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教育部、吳鳳技術學院,並未具體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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