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76號聲請人 李鈞芸 相對人食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㈡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李鈞芸薪資共新臺幣31,712元。2.上述金額勞方...李鈞芸薪資新臺幣31,712元,其給付日為108年10月31日(含)前,...以電匯方式,匯入勞方個人薪轉帳戶內」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8年9月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9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於108年10月31日以前如數給付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