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6號抗告人曾年正相對人 賴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票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抗告人名下資產於民國107年4月起均遭相對人霸佔持有,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10紙(下稱系爭本票)均係抗告人在受脅迫之下所簽立,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此部分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1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同法第121條、第52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本票之發票人應就本票票載文義負給付票款之責任。另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訴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
示時不獲付款,遂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憑,且經原審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抗告人既為發票人,即應負發票人責任,故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判斷,據予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
㈡至抗告人抗辯系爭本票係遭脅迫簽發乙節,縱屬真實,亦僅
涉及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非由本院於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非訟事件程序中所得審究。從而,本件抗告係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饒志民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賴怡靜┌───────────────────────────────────┐│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7年10月6日│30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02│107年10月6日│50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03│107年10月6日│50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04│107年10月6日│30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05│107年10月6日│30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06│107年10月6日│30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07│107年10月6日│254,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08│107年10月6日│28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09│107年10月6日│213,916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010│107年10月6日│300,000元│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7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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