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
賴呈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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