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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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0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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