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