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成美選任辯護人馬陳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成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董成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8年12月13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對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具有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刑罰執行之進行,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羈押原因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使之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9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洪甯雅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