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903號原告 賴怡如 被告 林依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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