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張蔓紅 被告 藍佑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