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慶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後,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之民國112年12月25日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13年2月2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書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於同年2月6日送達等情,有上開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又上訴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7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據首揭意旨,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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