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宜玲
代 理 人 簡汶蕙 律師
相 對 人 林秀次 即大立汽車行.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以其無資力為由,聲
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並獲法律扶助,以資釋明,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