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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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原   告  王金菊
訴訟代理人 宋明福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代墊稅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銲條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1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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