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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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原 告 王金菊
訴訟代理人 宋明福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代墊稅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銲條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1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