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訴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93號
上 訴 人  廖珮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佳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
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八百元,另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
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五百元,合計為九千三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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