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92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本院97年度簡字第404號),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聲請人認係犯刑法第281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