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463號

原告三普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勝榮

被告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 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 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住新竹縣○○鎮○○路○段○○○號七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固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為被告,惟寶德公司已於聲明異議後經本院一○九年度破字第四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以一○九年度執破字第七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一○九年度破字第四號、一○九年度執破字第七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 然渠 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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