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87號原告 劉芳秀 訴訟代理人 許丁驊 被告 陳永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81號,改分111年度簡字第25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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