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 律師
曾威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