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