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曾文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新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