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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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二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
六二、三0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違反法院所為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裁定,
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