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85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即菲力麵族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906號被告乙○○
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稱原告據以請求給付票款之系爭支票遭乙○○
竊走使用,業經其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
年度偵字第9906號案件偵辦所涉犯之竊盜罪嫌,該犯罪嫌疑
,確會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
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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