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增瑜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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