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間某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九八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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